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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宝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特域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798、799号
案件名称山东宝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特域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宝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特域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798、7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宝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遥墙街道荷花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丁兆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振华,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特域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胜石村钟创路50号(厂房B)。

法定代表人:张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钊,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光耀,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山东宝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宝典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特域机电有限公司(下称特域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两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3467、34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两案属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控侵权产品的收货地即被控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广州市海珠区,原告特域公司的住所地亦在广州市番禺区,该两区域均在原审法院的辖区范围内,即原告并无通过指定收货地的方式实质上改变案件的管辖法院,故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本两案具有管辖权。

被告宝典公司主张将本两案移送济南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宝典公司对本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宝典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原审裁定认定被控产品的收货地即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属于认识错误。

销售侵权行为地只能是销售行为实施地。

二、以被控产品的收取地为侵权行为地造成了管辖权的混乱和管辖权的形同虚设。

上诉人从未在广州市设立生产工厂、车间,也没有销售网点。

本两案侵权行为地在山东省济南市。

三、在司法实践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曾以生效判例的形式认定产品的单纯网络收取地不能作为侵权行为地。

综上所述,请求将本两案移送济南市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被上诉人特域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特域公司以宝典公司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两案诉讼,故本两案为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

特域公司主张其在住所地的广州市通过宝典公司网站上的联系方式,从宝典公司购买收到被控侵权产品,并提交广州市海珠公证处(2016)粤广海珠第36176、28415、28414、28413、28416、33775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关于“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广州市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网络销售地,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两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宝典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对本两案无管辖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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