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初145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L。
法定��表人:古志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罗区龙龙玩具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闽西交易城B9-2-9、1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B。
经营者:何开诚。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罗区龙龙玩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永明审 判 员 严建锋审 判 员 陈 芝人民陪审员 严照明人民陪审员 张润荣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卢丰华书 记 员 黄娉婷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