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73民初1433号原告:中山市古镇峰海灯饰配件门市部,住所:中山市古镇岐江公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周景辉。
被告:中山市古镇盛帝灯饰配件门市部、中山市希元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古镇岐江公路、中山市古镇岐江公路。
委托代理人:。
原告中山市古镇峰海灯饰配件门市部诉被告中山市古镇盛帝灯饰配件门市部、中山市希元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景辉,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辩称:。
经审理��明:另查明,本院认为:综上所述,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一、;
二、;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古镇峰海灯饰配件门市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