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终6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区新亿自选超市,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进化街**号(易安花园*号楼***室)。
经营者:张忠丽,住所吉林省九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朝阳区新亿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民初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定于2017年11月28日9时在本院21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但朝阳区新亿超市经营者张忠丽于2017年7月14日接到传票传唤后,朝阳区新亿超市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朝阳区新亿超市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朝阳区新亿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