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终2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织里皇冠地弹簧制造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乔溇村宋溇*号。
经营者:闻文英,女,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月河街道通济弄商住楼*幢***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忠,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萍,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盈冠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梁爱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台州市路桥锦素五金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建筑五金采购中心内。
经营者:江锦素,女,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滨海镇二塘村***号。
原审被告:上海岭霖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谢仲民。
上诉人湖州织里皇冠地弹簧制造厂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盈冠五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台州市路桥锦素五金商行及原审被告上海岭霖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19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州织里皇冠地弹簧制造厂于2017年11月30日以已经与被上诉人上海盈冠五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州织里皇冠地弹簧制造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州织里皇冠地弹簧制造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上诉人湖州织里皇冠地弹簧制造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韡代理审判员 岳琦亩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郝小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