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初315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青松办公用品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东路军分区临街楼。
经营者:王怀星,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青松办公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青松办公用品经营部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