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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儒、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晨骐龙马洁具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386号
案件名称王子儒、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晨骐龙马洁具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北京市晨骐龙马洁具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386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子儒,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晨骐龙马洁具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玉泉营建材装修市场A2厅15号。

经营者:卢海燕。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简称金瀑布公司)、王子儒与被告北京市晨骐龙马洁具经营部(晨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7年11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晨骐龙马洁具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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