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知民终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州榆科张丽百货商店,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榆科镇榆科村。
经营者:张丽,女,1977年3月30日出生,住深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州榆科张丽百货商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1知民初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州榆科张丽百货商店达成庭外和解,深州榆科张丽百货商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州榆科张丽百货商店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州榆科张丽百货商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州榆科张丽百货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