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4执28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今缘春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腾飞西路9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P。
法定代表人:时东升,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道平,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陈崇喜,男,1953年2月3日出生,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李孝峰,男,1967年7月1日出生,住滕州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今缘春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道平、陈崇喜、李孝峰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4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被告分别按照以下数额赔偿原告山东今缘春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李孝峰8万元,钟世增6万元,陈道平5万元,陈崇喜4万元,徐云龙、王令强、徐珊珊各赔偿3万元,颜培胜2万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今缘春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山东今缘春酒业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由被告李孝峰、钟世增、陈道平、陈崇喜、徐云龙、王令强、徐珊珊、颜培胜共同负担5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山东今缘春酒业有限公司申请对陈道平、陈崇喜、李孝峰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对本案被执行人陈道平、陈崇喜、李孝峰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从被执行人陈崇喜、陈道平、李孝峰名下分别扣划银行存款2361.98元、2499.63元、784.49元,合计5646.1元;
另,被执行人陈道平主动向本院交纳1403.9元。
上述案款共计7050元,本院收取诉讼费5800元、执行费1250元。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其与陈道平、陈崇喜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撤回对该二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该二人的限制高消费,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电话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但因被执行人李孝峰案款未执行到位,其不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李孝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你方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孝峰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4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项中“李孝峰赔偿原告山东今缘春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8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李孝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