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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何爱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民初78724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何爱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何爱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15民初78724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贤,上海想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瑶,上海想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爱英,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xx市xx县xx镇xx村****。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OPPO公司)与被告何爱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瑶独任审理,于2020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OPPO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贤及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本闻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何爱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并已审理终结。

原告OPPO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何爱英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第1053525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何爱英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39,000元,其中包含公证费558元及律师费1,500元;

3.判令被告寻梦公司删除相关侵权商品链接。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知名高科技企业,并注册涉案商标。

原告发现被告何爱英在拼多多网站上开设“盛达数码科技”店铺并大量销售假冒“OPPO”手机。

原告认为何爱英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第1项及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何爱英未作答辩。

被告寻梦公司辩称:其已尽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并及时通知商户,删除、屏蔽涉案商品链接,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OPPO公司提交了第10535258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侵权行为保全公证书、鉴定报告、品牌荣誉证书等。

被告寻梦公司提交了涉案店铺基本信息及销量记录、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店铺协议签署记录、订单信息、操作日志及拼多多网站知产维权投诉指引等。

原、被告均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无异议。

综合上述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原告OPPO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0535258号“OPP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9类的手机、移动电话等,上述商标目前及涉案被控侵权行为期间均处有效期内。

原告及其涉案商标在手机制造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据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的(2020)厦鹭证内字第19268号公证书载,2020年2月21日,原告通过被告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发现名为“盛达数码科技”的店铺中出售“OPPO”R9s手机。

原告委托的代理人随即在该网店内购买上述型号的手机一部,通过支付宝付款688元。

2020年3月8日,于公证处收货后,现场打开后发现系使用“OPPO”标识的手机。

经原告鉴定,该商品系假冒产品。

涉案店铺由被告何爱英于2019年7月25日入驻“拼多多”平台,寻梦公司证实涉案商品ID于2020年4月13日由平台下架,同年9月8日禁售。

涉案店铺于2020年8月8日关闭。

涉案商品销售数量为322件,销售金额为214,179元。

为本案诉讼,原告聘请了律师,并支付律师费1,500元。

本院认为,原告OPPO公司系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属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何爱英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自可准许。

关于何爱英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数额,考虑到原告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何爱英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等均难以确定,故由本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酌定为5万元。

本院特别注意到以下情节:原告注册商标的高知名度、何爱英的主观过错、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范围、后果以及其实际的销售额并考虑相关利润率等。

何爱英还应当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原告提交了律师费的支付凭证,但未提交公证费的相关支付凭证,但考虑到原告主张的上述费用皆为维权所需的必要费用,且数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何爱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主张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爱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开支2,058元,两项合计52,058元;

二、驳回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980元,被告何爱英负担2,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陈 瑶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谢晓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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