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6793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磊,男,汉族,1991年1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被告:武桂生,男,汉族,1989男8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磊、武桂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磊、武桂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磊、武桂生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磊、武桂生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