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089号之一原告:宁波麦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溪头村。
法定代表人:郑远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才宏,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县西店永益水管配件厂,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樟树村。
法定代表人:戴婷婷,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麦创电器有限公���诉被告宁海县西店永益水管配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启烽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麦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证据保全费2020元,合计2920元,由原告宁波麦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