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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福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304刑初684号
案件名称朱福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福龙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刑初68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福龙,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

曾因赌博,于2013年2月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又因无照经营及商标侵权,于2016年5月12日被莆田市城厢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人民币36000元;

现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抓获,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真夫、刘益航,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7)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福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少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福龙及其辩护人陈真夫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份,被告人朱福龙向陈某3租赁位于莆田市荔城区作为办公地点,通过微信平台注册“A正品贸易”、“创新高”、“新东方”等18个微信号,同时雇佣陈某2、许某、俞某等人为客服,雇佣张某、王某为配货员,让客服每人管理2-3个微信号,通过微信聊天销售的方式将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新百伦、彪马、亚瑟士等品牌运动鞋、假冒阿迪达斯、耐克等品牌服饰、假冒DW、卡西欧等品牌手表、以及其他假冒品牌的包、围巾、手套等物品,销售到微信朋友圈上的客户,后由张某、王某到安福市场上配货寄送。

2017年2月23日,该销售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朱福龙,并查获了尚未寄送的假冒品牌运动鞋共计27双、手机19部、电脑主机15台、苹果IPAD3部以及快递单、报货单等。

公安机关从查获的电脑主机中提取了涉案窝点的销售记录,被告人朱福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294826.77元。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福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朱福龙在本院审理期间预交罚金人民币10万元候判。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福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俞某、王某、张某、陈某1、陈某2、马某、许某、陈某3的证言,彪马欧洲公司《鉴定证明》及《价格证明》,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书》,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价格证明》《鉴定结果》,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书》,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房屋租赁合同,银行账户信息及流水单,快递单,销售记录,报货单,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现场及赃物照片,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福龙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计人民币2294826.7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福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成立。

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据此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曾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一年内又销售多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构成犯罪,不宜适用缓刑,其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福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已交纳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止;

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扣押的假冒品牌运动鞋共计二十七双、手机十九部、电脑主机十五台、苹果IPAD三部,均予以没收,由押扣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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