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181号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沿江镇上金村。
法定代表人:陈翠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言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84号世贸中心二期栋37层02号。
法定代表人:洪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上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言诺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