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知民终15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石家庄亨洁丽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泥安村。
法定代表人:赵晖,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家庄亨洁丽日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知民初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收到被上诉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主要理由为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石家庄亨洁丽日化有限公司同意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知民初48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石家庄亨洁丽日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