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261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平,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徐水区久通水暖商店,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复兴西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09MA08T6D87Q。
经营者:李桂英。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保定市徐水区久通水暖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