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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州市位桥万宝商店、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知民终55号
案件名称深州市位桥万宝商店、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州市位桥万宝商店;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知民终5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州市位桥万宝商店。

住所地:河北省深州市位桥镇孟家村。

经营者:孟玉雪,男,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园园,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孟玉雪之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州市位桥万宝商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1知民初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5月12日收到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主要理由为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深州市位桥万宝商店同意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1知民初28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州市位桥万宝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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