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744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6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吴家山如家招待所,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六顺路***号。
经营者:朱玉琴。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吴家山如家招待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