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655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织里萌童贝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永佳西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孔令超。
被告北京美丽时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3号楼1302。
法定代表人岳旭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织里萌童贝贝服饰有限公司、北京美丽时空��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