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875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系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武星,系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战友手拉手军客伴便利店。
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经营者:孙丽姣。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战友手拉手军客伴便利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
2017年11月28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侯 杨审 判 员 刘 波代理审判员 黄大鹏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