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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春、黄钟祥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11刑初2408号
案件名称黄某春、黄钟祥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某春,黄某祥,黄某章,陈某丽,陈某纯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240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春,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人黄某祥,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人黄某章,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人陈某丽,女,199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人陈某纯,女,199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上列五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7年6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春、黄某祥、黄某章均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丽、陈某纯均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2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春、黄某祥、黄某章、陈某丽、陈某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黄某春、黄某祥、黄某章、陈某丽、陈某纯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起,被告人黄某春、黄某祥、黄某章、陈某丽、陈某纯先后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云城街某处,生产假冒“LANCOME”、“LaToja”等注册商标的面膜。

2017年6月20日,公安人员在上址一楼、二楼分别抓获五名被告人,缴获假冒“LANCOME”注册商标的面膜5280盒、假冒“LaToja”注册商标的面膜套装203套及面膜半成品12000片、生产机器、制假原料等物品一批。

经鉴定,假冒“LANCOME”注册商标的面膜5280盒,价值人民币3801600元;

假冒“LaToja”注册商标的面膜套装203套,价值人民币60494元。

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春、黄某祥、黄某章、陈某丽、陈某纯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春、黄某祥、黄某章、陈某丽、陈某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上列五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上列五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某春、黄某祥、黄某章、陈某丽、陈某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起,被告人黄某春、黄某祥、黄某章、陈某丽、陈某纯先后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云城街某处,生产假冒“LANCOME”、“LaToja”等注册商标的面膜。

2017年6月20日,公安人员在上址一楼、二楼分别抓获五名被告人,缴获假冒“LANCOME”注册商标的面膜5280盒、假冒“LaToja”注册商标的面膜套装203套及面膜半成品12000片、生产机器、制假原料等物品一批。

经鉴定,假冒“LANCOME”注册商标的面膜5280盒,价值人民币3801600元;

假冒“LaToja”注册商标的面膜套装203套,价值人民币6049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明细表,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缴获的侵权产品、作案工具、原料等物照片,被侵权公司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未授权证明、鉴定证明、价格证明、鉴定书等书证,证人廖某、郑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人陈某、陈某明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春、黄某祥、黄某章、陈某丽、陈某纯的供述及辨认材料,被告人黄某春、黄某祥、黄某章、陈某丽、陈某纯的户籍材料,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春、黄某祥、黄某章、陈某丽、陈某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上列五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某春、黄某祥、黄某章、陈某丽、陈某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

上列五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黄某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陈某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陈某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六、缴获的假冒“LANCOME”、“LaToja”注册商标的化妆品、作案工具等物1批(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云山人民陪审员  陈秀娥人民陪审员  何丽和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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