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初150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德城区鲁阵烧烤店,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三八东路***号*CG。
经营者:谢洪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梅,女,该店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瑞坚,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牛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济齐路108号纳智捷4S店三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李静,经理。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市德城区鲁阵烧烤店、山东牛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山东牛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牛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