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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刑更6914号
案件名称姜春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姜春龙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6914号罪犯姜春龙,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武义县人,大学本科,住浙江省武义县,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2016)浙0702刑初26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姜春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履行)。

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11月10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姜春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建议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春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姜春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姜春龙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春龙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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