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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开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10民初13483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开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开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3483号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79号801房。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贤,公司员工。

被告:张开船,男,199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江永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开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

2017年11月9日,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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