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6865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G。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厚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碧霞,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道飞亚达大厦5-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T。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厚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碧霞,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凡游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拱墅区莫干山路972号5层517-5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XF。
法定代表人:杨煜梁。
被告:东莞市讯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兴一路372号二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D。
法定代表人:段要辉,总经理。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凡游网络有限公司、东莞市讯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签收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