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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杭州凡游网络有限公司东莞市讯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按撤诉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5民初6865号
案件名称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杭州凡游网络有限公司东莞市讯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按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杭州凡游网络有限公司,东莞市讯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6865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G。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厚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碧霞,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道飞亚达大厦5-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T。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厚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碧霞,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凡游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拱墅区莫干山路972号5层517-5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XF。

法定代表人:杨煜梁。

被告:东莞市讯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兴一路372号二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D。

法定代表人:段要辉,总经理。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凡游网络有限公司、东莞市讯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签收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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