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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静静、曾小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04刑初1028号
案件名称曾静静、曾小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曾静静,曾小丽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刑初102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静静,女,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因本案于2017年4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军,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小丽,女,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

因本案于2017年4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贺松梅,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7]1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静静、曾小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静静、曾小丽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始,被告人曾静静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59号广州南方国际钟表城7B022房经营销售假冒DANIELWELLINGTON品牌的手表。

其中被告人曾静静是老板,其雇佣的被告人曾小丽负责档口销售。

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曾静静、曾小丽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公安人员现场缴获并扣押了假冒DANIELWELLINGTON品牌手表872块(经统计,共价值人民币69760元)、假冒DANIELWELLINGTON品牌表身796个、假冒DANIELWELLINGTON品牌手表包装盒1900个、记录本1本(经鉴定,已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15564元)。

截止至2017年4月25日,涉案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手表、钟面。

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曾静静、曾小丽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曾静静是主犯。

被告人曾小丽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曾静静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

其辩护人辩护认为,现场查获的假冒产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是初犯、偶犯,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曾小丽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

其辩护人辩护认为,曾小丽是本案从犯,不应对全部犯罪金额负责,建议对曾小丽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11月始,被告人曾静静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59号广州南方国际钟表城7B022房经营销售假冒DANIELWELLINGTON注册商标的手表,并雇佣被告人曾小丽负责接拼手表和销售。

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曾静静、曾小丽在上述地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公安人员现场查获并扣押了假冒DANIELWELLINGTON品牌手表872块(经统计,共价值人民币69760元)、假冒DANIELWELLINGTON品牌表盘796个、假冒DANIELWELLINGTON品牌手表包装盒1900个以及记录表1本。

经鉴定,2017年2月23日至2017年4月24日期间,被告人共销售假冒DANIELWELLINGTON品牌手表合计人民币315564元。

截止至2017年4月25日,涉案DANIELWELLINGTON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手表、钟面。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1.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发现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广州南方国际钟表城7B022房内有人销售假冒DANIELWELLINGTON品牌的手表,报案后民警在上述地址抓获两被告人,并查获假冒DANIELWELLINGTON品牌手表及销售单据一批。

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证实将被告人曾静静、曾小丽抓获,并现场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

3.查获的假冒DANIELWELLINGTON品牌的手表、表身及包装盒、记录本及照片,经被告人曾静静、曾小丽签认,被告人曾静静对记录本逐一签认,确认其销售假冒DANIELWELLINGTON品牌手表的情况。

4.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经被告人曾静静签认,证实:公安人员依法对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59号广州南方钟表城7B022房进行搜查,依法缴获并扣押假冒DANIELWELLINGTON品牌手表共872块,假冒DANIELWELLINGTON品牌表盘796块、假冒DANIELWELLINGTON品牌手表包装盒1900个以及记录本1本。

5.广州市场地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证实曾静静租赁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59号二号楼白云南方钟表城7B022商铺的情况。

6.广州锐正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举报函、鉴定报告、价格证明、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明,证实查获涉案的手表、表面及包装盒均系假冒DANIELWELLINGTON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

DANIELWELLINGTON商标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手表、钟面。

7.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大同检字[2017]067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大同情况说明[2017]024号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2月23日至2017年4月24日期间,被告人共销售假冒DANIELWELLINGTON品牌手表合计人民币315564元。

8.被告人曾静静、曾小丽的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9.被告人曾静静的供述:南方国际钟表城7B022档是其承租并经营。

从2016年10月开始,其在上述档口销售假冒DANIELWELLINGTON品牌手表,并将销售情况记录在本子上。

其雇佣曾小丽在上述档口安装表带,并每月支付她工资。

其档口还销售没有品牌的儿童手表,销售情况记录也记录在同一本子上。

安装的表带没有任何商标或标志。

假冒手表每只售价60至100元,没有单独销售表身。

10.被告人曾小丽的供述:其从2016年10月开始在南方国际钟表城7B022档销售假冒DW品牌手表,主要负责将表带和表面拚接组合,其知道销售及被查获的手表都是假冒的。

关于辩护人提出曾小丽不应对全案金额负责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曾静静自2016年10月在涉案档口销售假冒品牌手表,曾小丽也于同时在该档口负责组装手表并协助销售,现起诉指控的销售金额的统计时间自2017年2月23日至2017年4月24日,期间曾小丽一直在涉案档口工作,销售的假冒手表均经其拼接组装,其应对本案数额承担罪责,辩护人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静静、曾小丽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曾静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曾小丽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各辩护人关于罪轻的意见予以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静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曾小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表盘、手表包装盒及记录本(详见扣押清单)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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