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991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尚驰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贵峰村六柱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9G。
法定代表人:王荣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斌,福建正成功(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西湖区鸿顺德国际商贸城中意水暖批发部,经营场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688号江西鸿顺德国际商贸城27栋117、118、119室。
经营者:王荣义。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尚驰卫浴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区鸿顺德国际商贸城中意水暖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培阳审 判 员 董丽珠审 判 员 张东亚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黄 熠书 记 员 王骁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