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民初281号原告:洛阳百克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河洛路与望春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张文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维,河南天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瑾瑾,河南天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矿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武汉南路东马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裴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垚武,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洛阳百克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简称百克特公司)与被告洛阳市矿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实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6)豫03民初209号民事判决。
百克特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豫民终513号裁定,发回重审。
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百克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维、张瑾瑾,被告矿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裴国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垚武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克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在其官网、网络、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单独使用“K28”字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确认被告宣传其“K28摩擦衬垫系与德国拜耳(朗盛)公司合作开发”、其“K28摩擦衬垫原料系从德国进口”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3.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官网、网络、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单独使用“K28”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其“K28摩擦衬垫系与德国拜耳(朗盛)公司合作开发”、其“K28摩擦衬垫原料系从德国进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5.判令被告在《矿山机械》杂志上就其仿冒、虚假宣传行为发文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6.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30万元;
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0年,原告与世界著名的高性能摩擦衬垫K25专业生产厂家德国BECORIT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由BECORIT公司提供原料和生产工艺,原告生产产品。
由此,诞生了在我国国内生产的K25高性能摩擦衬垫,填补了我国不能生产高摩擦系数摩擦衬垫的空白。
K25摩擦衬垫由于其性能较好,销量逐年增���,产品销售涵盖了国内大部分煤矿及矿山机械设备制造单位,并于2013年被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河南省著名商标。
2005年8月9日,原告申请注册“K25”商标,商标类别为17-橡胶制品,核定使用商品为:非金属摩擦衬垫(主要工业用提升机或传送机摩擦轮(主导轮)筒壳上的摩擦衬垫(1702))。
2009年“K25”商标注册成功,使用期限为2009年4月14日至2019年4月13日。
2011年9月16日,被告申请注册“矿实K28”商标,商标类别为17-橡胶制品,核定使用商品为:橡胶或硬纤维垫圈(1702),垫片(密封垫)(1702),半加工刹车衬垫材料(1702),胶衬(1702),硬橡胶(硫化的)(1703),合成树脂(半成品)(1703)。
2012年“矿实K28”商标注册成功,使用期限为201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0日。
原告发现被告在推广宣传其“矿实K28”摩擦衬垫之时,擅自拆分使用注册商标,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K25”注册商标类似的“K28”字样,并且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K28”是“K25”的升级产品、被告公司与原告公司具有特定联系。
被告的行为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誉,误导相关公众的主观恶意。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属于不正当竞争,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矿实公司辩称,1、答辩人不存在侵犯洛阳百克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观故意。
首先,答辩人的网站由第三方软件公司于6年前创建,宣传内容从未改动,洛阳百克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也从未向答辩人提出过网络宣传侵犯其权利的情形,如今突然提起诉讼别有用心。
其次,答辩人与洛阳百克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产品的宣传均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况且双方的产品均具有特殊性,在相关领域被潜在客户所熟知,不可能引起相关公众误解。
再次,答辩人从未将其商标拆分使用,答辩人对“矿实K28”的使用不管是在网络宣传上,还是在彩页宣传上,均是在洛阳市矿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宣传大前提下对“矿实K28”的描述性使用。
从来不存在突出使用的情形。
2、答辩人也不存在虛假宣传的情形。
首先,答辩人的原材材料全部从德国进口(朗盛洛阳公司),报关单等可以证明。
其次,答辩人的技术来自朗盛公司,但因德国对技术的保密要求,双方并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
但没有书面合同并不能排除技术合作的客观事实。
3、洛阳百克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损失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没有侵犯洛阳百克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任何权利,也不可能给其造成损失。
洛阳百克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系恶意诉讼。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不存在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的诉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洛阳百克特摩擦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21日,其前身是成立于1990年的洛阳北冶机械设备厂,公司的主导产品是德国BECORIT公司的K25高性能摩擦衬垫。
2007年该公司注销,2007年3月8日重新注册成立了性质为中外合资企业的洛阳百克特摩擦材料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工程塑料、机械设备及配件、电子产品、五金、化工产品;
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
研究和发展新产品;
磁性探伤仪器、仪表的生产销售;
高新技术服务;
钢丝绳监控维护服务。
2009年4月14日,洛阳百克特摩擦材料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4826823号“K25”商标,有效期自2009年4月14日到2019年4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包括:非金属摩擦衬垫(截止)。
2015年11月3日洛阳百克特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洛阳百克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
2016年3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原告百克特公司关于第4826823号商标变更名义的申请。
201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将第4826823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洛阳百克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
2007年4月30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洛民五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中:“……本院认为,洛阳北冶机械设备厂及原告洛阳百克特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从德国BECORIT公司引进技术自行研制生产的K25SC摩擦衬垫,由于其性能较好,国内多家煤矿及矿山机械设备制造单位购买该产品,销量逐年增长,产品销售涵盖了国内大部分煤矿及矿山机械设备制造单位。
该产品有一定知名度,应认定为知名商品。
K25SC作为原告所生产摩擦衬垫的商品名称,并非摩擦衬垫的通用名称,且具有显著的区别特征,故K25SC是原告所生产摩擦衬垫的特有名称。
……”2013年12月20日,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豫工商(2013)11号文件,认定洛阳百克特摩擦材料有限公司的K25商标为河南省著名商标。
2016年6月14日,原告百克特公司向洛阳市涧西公证处申请证据公证。
2016年6月15日10时18分,洛阳市公证处的公证员高某和张淼在公证处内的电脑上进行了以下操作:在“百度”页面搜索栏中输入“摩擦衬垫K28”进行搜索,进入该页面上的“K28提升机摩擦衬垫超越K25更耐磨-裴国强的文章-企博网职业博客”,该文章显示:“针对大型多绳摩擦式提升机的高技术需求,公司技术部门与德国拜耳公司及国内多家科研院所,经过两年技术攻关开发生产的K28高性能摩擦衬垫,此衬垫与其他进口摩擦衬垫相比,摩擦系数、抗压、耐磨性能、各种情况下稳定性能方面都有大幅度的提高,主要配套进口和国产大型多绳摩擦提升机。
……”;进入该页面上的“K28超越K25的传奇历程”,该文章显示“矿井提升机K28摩擦垫超越百克特K25成为提升机摩擦衬垫行业的领头羊,其优势体现在两个方面:……”。
2016年6月16日,洛阳市涧西公证处对上述保全内容作出(2016)洛涧证民字第1883号公证书。
2016年6月15日11时5分,洛阳市公证处的公证员高某和张淼在公证处内的电脑上进行了以下操作:在“百度”页面搜索栏中输入“洛阳市矿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搜索,进入“洛阳市矿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网站,网站内容显示:“公司概况:洛阳市矿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于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是一家集矿山配件开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业。
……公司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其中,与世界品牌德国拜耳(朗盛)公司合作开发……K28提升机摩擦衬垫详细说明:……K28混合料由28种不同的材料按照特殊的冶炼工艺生产出的混合料,……洛阳矿实生产的K28摩擦衬垫,是我公司采用德国拜耳公司进口的原材料,严格按照配方的生产工艺要求,在我公司的设备下生产的摩擦衬垫。
……”。
2016年6月16日,洛阳市涧西公证处对上述保全内容作出(2016)洛涧证民字第1884号公证书。
2016年6月15日11时22分,洛阳市公证处的公证员高某和张淼在公证处内的电脑上进行了以下操作:在“百度”页面搜索栏中输入“洛阳百克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搜索,进入“百克特(洛阳)公司官网”,网站内容显示:“产品名称:高性能摩擦衬垫K25摩擦衬垫是摩擦式提升机摩擦轮上的一个非常重��的零件。
主要作用是摩擦轮与钢丝绳之间的动力传输,摩擦衬垫的优劣直接影响提升机的提升能力和安全性能。
BECOTK25是我公司完全采用德国BECORIT公司生产的K25混合料生产,后期不再添加任何材料,严格按照德国的生产工艺要求,在我公司的设备下生产的摩擦衬垫。
K25混合料由25种不同的材料按照特殊的冶炼工艺生产出的混合料,……”。
2016年6月16日,洛阳市涧西公证处对上述保全内容作出(2016)洛涧证民字第1885号公证书。
2016年6月15日11时35分,洛阳市公证处的公证员高某和张淼在公证处内的电脑上进行了以下操作:在“百度”页面搜索栏中输入“摩擦衬垫K28”进行搜索,进入该页面上的“K28提升机摩擦衬垫超越K25更耐磨-裴国强的文章-企博网职业博客”,该文章显示:“针对大型多绳摩擦式提升机的高技术需求,公司技术部门与德国拜耳公司及国内多家科研院所,经过两年技术攻关开发生产的K28高性能摩擦衬垫,此衬垫与其他进口摩擦衬垫相比,摩擦系数、抗压、耐磨性能、各种情况下稳定性能方面都有大幅度的提高,主要配套进口和国产大型多绳摩擦提升机。
……”。
2016年6月16日,洛阳市涧西公证处对上述保全内容作出(2016)洛涧证民字第1886号公证书。
原告百克特公司提交了两份被告矿实公司宣传册,在宣传册上显示:“洛阳市矿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矿山配件开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拥有先进的生产技术与检验设备以及全球连通的技术交流平台。
公司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其中,与世界品牌德国拜耳(朗盛)公司合作开发的提升机摩擦衬垫K28,其各项技术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产品介绍:K28摩擦衬垫……”。
被告矿实公司认可该两份��传册确系其公司的宣传册。
原告百克特公司提交了2016年4月和2016年6月的《矿山机械》期刊两本,两本期刊的第三页均为被告矿实公司的宣传广告,内容与上述宣传册内容一致。
被告矿实公司认可该两本期刊上的宣传广告确系其公司的宣传内容。
审理过程中,原告百克特公司明确其主张的被告矿实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被告矿实公司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及虚假宣传的行为。
另查明:被告矿实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9日,经营范围:矿山设备及配件的加工、维修和销售;
摩擦材料的研发及销售;
以上相关产品的进出口贸易。
2012年11月21日,被告矿实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第9973772号“K28矿实”商标,有效期自2012年11月21日到2022年11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包括:垫片;
半加工刹车衬垫材料;
橡胶或硬纤维��圈;
胶衬;
硬橡胶;
合成树脂(截止)。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告矿实公司在其广告宣传和网站上单独使用“K28”的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被告矿实公司宣传其“K28摩擦衬垫系与德国拜耳(朗盛)公司合作开发”、其“K28摩擦衬垫原料系从德国进口”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如构成侵权,被告矿实公司应该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因原告百克特公司主张的是被告矿实公司在其广告宣传和网站上单独使用“K28”,是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侵害了原告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
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
”鉴于原告百克特公司主张的“K25”已经作为商标注册,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在本案中,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生产的K28摩擦衬垫确实“系与德国拜耳(朗盛)公司合作开发”、其“K28摩擦衬垫原料系从德国进口”。
被告的这种宣传会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告与德国拜耳公司存在关联,从而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也会在商业活动对原告所有的德国BECORIT公司在中国的独家代理权产生影响,致使原告的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被告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足以产生引人误解的事实,实施了虚假宣传的客观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的侵权获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综合考虑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方式、侵权持续时间、损害后果、侵权获利状况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予以确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洛阳市矿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产品宣传资料上虚假宣���的行为,更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产品宣传内容;
二、被告洛阳市矿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矿山机械》杂志就涉案虚假宣传行为刊登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三、被告洛阳市矿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洛阳百克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
四、驳回原告洛阳百克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洛阳百克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0元,由被告洛阳市矿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