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民初40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元、连家兴,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林市奥杰玩具店,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工业品市场C区**幢*号。
经营者:余杰。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公司)因与被告玉林市奥杰玩具店(以下简称奥杰玩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奥飞公司诉讼代理人连家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奥杰玩具店经营者余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奥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申请注册的第13266557号商标“超级飞侠”,经原告投入拍摄成《超级飞侠》卡通电视连续剧,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并将标有上述商标标识的玩具产品投放市场,产品深受广大用户的青睐,供不应求,在玩具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二、被告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016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处销售印有“超级飞侠”商标的玩具产品,遂向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检举控告,该局现场扣押标有“超级飞侠”商标标识的玩具,经原告鉴定,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该局对被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予以认定,并处以行政处罚。
三、关于确定赔偿数额应予以考虑的因素。
(一)原告在先注册商标在中国具有很高的声誉。
奥飞公司是中国目前最具实力和发展潜力的动漫文化产业集团公司之一,为中国内地第一家上市的动漫企业。
前身为广东奥迪玩具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现已成长为中国玩具行业的领导品牌,是中国玩具行业第一家同时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新产品”两项殊荣的玩具企业。
商品品质精良,属优质商品,上述注册商标是原告公司核心商标。
对于具有良好声誉的商标进行侵权,必然获得更大的非法利益,也必然对原告和消费者造成更大的损害和不良影响。
(二)被告侵权行为涉及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和相同的商品,性质恶劣,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
被告销售的产品与原告的正品产品基本一样,容易让消费者认为是原告的正品产品,必然挤占原告的市场份额;
原告作为国内知名品牌,对其商品质量有严格的控制。
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原告的商标,质量无法保障,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且严重损害原告及其商标的声誉;
侵权商品的泛滥必然降低原告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淡化了原告注册商标,对原告的商标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三)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和原告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请求法院在确定的赔偿数额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
奥杰玩具店辩称,一、被答辩人自称发现答辩人销售印有“超级飞侠”商标的玩具没有提供发现本店销售的证据,侵权行为事实上并不存在;
被答辩人提供的《当场处罚决定书》是唯一证据,但本店没有收到该决定书,更没有被告处罚罚款的事实。
二、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拥有印有“超级飞侠”商标的玩具时并不知道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涉案产品在外观上很难辨别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且答辩人对涉案产品并未用于销售,而是应亲戚朋友的请求买回来准备送人的,答辩人无主观过错;
被答辩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损失2万元的任何证据。
奥飞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
根据奥飞公司的申请,本院向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药村与工业品市场管理分局工业品市场第二工商所(收下简称第二工商所)调取了现场笔录、财物清单、当场处罚决定书{玉工商中工工业品案(2016)079}。
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本院调取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于2016年3月8日变更名企业名称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3266557号“超级飞侠”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游戏机;
玩具;
室内游戏玩具;
玩具车;
比例模型套件(玩具);
智能玩具;
纸牌;
积木(玩具);
塑料跑道;
游戏器具。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1月21日至2025年1月20日;
2016年11月16日第二工商所在奥杰玩具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超音速争霸”流火光轮四驱车100盒、“超级飞侠”玩具11板共66个。
同年12月10日,第二工商所作出处罚决定,认定奥杰玩具店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奥杰玩具店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罚款1000元,没收侵权玩具166个(盒)。
本院认为,奥飞公司是第13266557号“超级飞侠”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奥杰玩具店销售“超级飞侠”玩具,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受到行政处罚,其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奥飞公司要求奥杰玩具店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有理,应予以支持。
因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及侵害人所获利益,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定奥杰玩具店赔偿奥飞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奥杰玩具店辩称其不知道其拥有印有“超级飞侠”商标的产品侵犯商标专用权,并未用于销售,而是准备送人的,答辩人无主观过错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奥飞公司请求判令奥杰玩具店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有理,但数额过高,对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玉林市奥杰玩具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第13266557号“超级飞侠”注册商标的产品;
二、被告玉林市奥杰玩具店赔偿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上述第二项债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玉林市奥杰玩具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