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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海天文体用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08民初5232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海天文体用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海天文体用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5232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制造局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毕艮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海天文体用品厂,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纪东村路北组。

法定代表人:蒋殿海。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海天文体用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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