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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大伟、黄志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16民初485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大伟、黄志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徐大伟,黄志彬,郑贯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485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大伟,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

被告:黄志彬,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上县。

被告:郑贯芳,女,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上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大伟、黄志彬、郑贯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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