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合肥好盘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好盘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细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92民初11016号
案件名称合肥好盘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好盘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细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判决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好盘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好盘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细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渝0192民初11016号 原告:合肥好盘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习友路和怀宁路200号置地广场栢悦中心办10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P0U5J2G。

法定代表人:任爱民,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君,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好盘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66号2幢1单元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L75N11。

法定代表人:杨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城,北京市浩天信和(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圣军,北京市浩天信和(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成都细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10号华润大厦1栋6楼2号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C95DUXJ。

法定代表人:王宏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城,北京市浩天信和(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圣军,北京市浩天信和(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合肥好盘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好盘手公司”)与被告重庆好盘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好盘手公司”)、成都细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细水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合肥好盘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君,被告重庆好盘手公司、被告成都细水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肥好盘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6426172号、第30379610号、第3440530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被告重庆好盘手公司停止在官网(www.zghps.cn)上使用“好盘手”字样、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停止在微信公众号“重庆好盘手网络科技”名称中(微信号:gh_9d7de6d36290)使用“好盘手”字样、停止在微信公众号“大盘手网”及“重庆好盘手网络科技”(微信号gh_9d7de6d36290)上的所有赛事相关的宣传中使用“好盘手”字样;

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公证费1000元,差旅费449元,律师费30 000元)共计人民币30万元。

事实与理由:好盘手服务平台,是原告一手打造为金融投资爱好者提供的“投资理财版本的淘宝”平台。

通过这个平台,投资者能更快捷的找到专业的操盘手,提供更有保障的投资建议。

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将“好盘手”申请了多项商标注册。

2020年初,原告发现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好盘手”商标。

具体为,在被告重庆好盘手公司的官网上显示,成都细水公司以重庆好盘手公司的名义主办的“MOMO之星-期货实盘争霸赛”活动宣传中大肆使用了“好盘手”字样,侵犯了原告商标专用权。

成都细水公司在该比赛活动中宣传旗下基金,以增涨其基金销量,获利巨大。

重庆好盘手公司系成都细水公司的独资企业,成都细水公司未实缴出资,应对重庆好盘手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两被告使用涉案商标面向全国范围内举行前述期货交易大赛,吸纳了广泛的行业选手参赛,影响范围较广;

被告重庆好盘手公司的侵权网站上面2021.2.2更新的数据上显示该大赛当日的成交额达205.45亿元,当日净利润达8084.75万元,当日手续费106.71万元来酌定赔偿。

证明该期货交易比赛的规模较大,被告获利较高。

二被告构成人格混同,即使不构成共同侵权,被告成都细水公司也应对被告重庆好盘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被告重庆好盘手公司辩称,1.本案原告并非善意商标持有人,原告名下注册有39个商标,但原告本身并未开展任何的业务经营,其注册商标目的并非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出售牟取不正当利益;

2.被告并没有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主观故意,被告是在取得市场监管局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核准名称后才开始使用,该营业执照及核准名称,真实合法有效,被告使用“好盘手”系合法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不存在任何不正当竞争关系和侵权行为;

3.被告在官网上使用“好盘手”字样是为了举办相关赛事,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和服务不相同也不类似,不存在侵权行为;

4.原告并未实际经营,因此不会产生任何损失。

同时被告自成立以来投入了数十万元的资金,至今未盈利,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任何赔偿或费用。

请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重庆好盘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成都细水公司辩称,本被告系被告重庆好盘手公司的股东,但二者均为独立法人主体,自行对自身经营行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无论重庆好盘手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均与成都细水公司无关。

本被告不应当承担任何的责任后果。

请依法驳回原告对成都细水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合肥好盘手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第26426172号、第30379610号、第34405309号商标注册证、(2020)豫新新证内民字第1609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              、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截图              、“大盘手网”及“好盘手”微信公众号手机页面截图、原告官网网页截图、“好盘手”宣传的视频截图、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公证费发票(1000元)、机票订单(300元)、住宿订单(149元)等证据,被告重庆好盘手公司及成都细水公司围绕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原告自2017年来申请的商标信息、原告2017-2019年企业年报等证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经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上述证据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结合全案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7日,原告合肥好盘手公司注册了第26426172号“好盘手”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类别为第35-36、41类: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保险承保、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期货经纪、教学、教育等,有效期至2028年10月6日。

2019年3月21日,原告合肥好盘手公司注册了第30379610号“好盘手”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类别为第35类:点击付费广告、商业询价、商业评估、竞争情报服务等,有效期至2029年3月20日。

2019年8月7日,原告合肥好盘手公司注册了第34405309号“好盘手”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类别为第36类:外汇交易、期货交易服务、现金和外汇交易、在线实时货币交易、股票市场的价格报价等,有效期至2029年8月6日。

微信公众号“好盘手”(微信号haopanshou)的运营主体为原告合肥好盘手公司,该微信公众号名称记录显示,该公众号于2017年12月5日注册“好盘手跟单”,于2018年9月5日“好盘手跟单”认证为“好盘手”。

2020年5月29日,河南省新乡市豫新公证处出具(2020)豫新新证内民字第1609号公证书载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于2020年5月27日因公司注册商标未经授权被其他公司使用一事申请本公证处对相关网页进行证据保全。

2020年5月27日,本公证处通过本处联网计算机进行了清洁性检查后,由申请人操作计算机进行了如下操作:……2.双击电脑桌面“超级录屏9.0”屏幕录制软件的快捷方式,点击该录屏软件的“屏幕录制”按钮,点击“开始录制”;

……4、在百度搜索引擎的搜索栏中输入“好盘手”,点击“百度一下”,点击搜索结果第二条标题为“好盘手-中国好盘手期货争霸赛”的链接,进入网址为“https://www.zghps.cn/”显示有“好盘手网”的网站首页,浏览该网页并下拉该网页至底部;

5.点击该网站上标题栏中显示“极速开户”的链接,浏览该网页并下拉该网页至底部;

6.上述操作过程中的每一步操作均使用电脑键盘上的“Print Screen”键进行截屏,并使用“Ctrl+v”组合键粘贴至“好盘手”Word文档中,共取得截屏21页;

……该公证书所附截图打印件显示,1.好盘手网中“大赛首页”有名称为“中国好盘手 MOM之星-全国期货争霸赛”的赛事,该网在介绍该赛事名称时均有使用“中国好盘手”字样;

2.主办单位为好盘手网,网站底部显示该网站登记在重庆好盘手公司名下。

微信公众号“大盘手网”(微信号zghps_1888)的运营主体为被告重庆好盘手公司,该微信公众号名称记录显示,该公众号于2019年11月19日注册“好盘手网”,于2020年5月29日侵权删除“好盘手网”,认证为“HPS实盘争霸赛”,于2020年7月17日“HPS实盘争霸赛”认证为“大盘手网”。

微信公众号“重庆好盘手网络科技”(微信号gh_9d7de6d36290)的运营主体为被告重庆好盘手公司,该微信公众号名称记录显示,该公众号于2020年3月19日注册“好盘手科技”,于2020年5月29日侵权删除“好盘手科技”,于2020年6月22日“重庆好盘手网络科技”。

另查明:重庆好盘手公司系法人独资企业,其股东为成都细水公司。

庭审中,成都细水公司认可未足额实缴出资。

庭审中,原告陈述2021年2月2日涉案期货大赛的手续费106.71万元系被告获利,并主张以此金额来酌定赔偿金额;

被告陈述该并非系被告收取,而是由其他基金或期货公司收取的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但原告指控被告持续侵权并诉请被告停止侵权,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

原告合肥好盘手公司系第26426172号、第30379610号、第34405309号“好盘手”文字商标的权利人,享有涉案商标的专用权,原告有权就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被告在官网(www.zghps.cn)上、在微信公众号“重庆好盘手网络科技”(微信号:gh_9d7de6d36290)名称中、以及在两个微信公众号“大盘手网”、“重庆好盘手网络科技”(微信号分别为zghps_1888、gh_9d7de6d36290,)上的期货赛事相关宣传中使用“中国好盘手”字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四十八条的规定,属于“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本案中,被告在官网(www.zghps.cn)上以及在两个微信公众号“大盘手网”、“重庆好盘手网络科技”(微信号分别为zghps_1888、gh_9d7de6d36290,)上的期货争霸赛事相关宣传中使用“中国好盘手”字样,其中“中国”系国家名称,显著部分为“好盘手”,该“好盘手”与原告第26426172号注册商标中的“期货经纪”、第34405309号注册商标中期货交易服务的商品类别上,消费渠道、面向的消费对象均重合,故涉案商品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中的服务类别类似。

综上,被告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被告微信公众号“重庆好盘手网络科技”(微信号:gh_9d7de6d36290)并非对其企业名称的规范完整使用,该名称中“重庆”系地名,“网络科技”系提供服务类别,字号部分系“好盘手”,故其主要识别部分仍为“好盘手”,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故构成商标侵权。

同理,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与其第30379610号注册商标中的“商业评估”构成类似,无事实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

另外,被告辩称“好盘手”系通用词汇和名称,但未举示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原告认为,被告注册的企业名称“重庆好盘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使用了与原告相同的商标的文字,容易导致混淆,亦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被告的企业名称是否侵害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好盘手”三字,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其注册的企业名称本身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故原告主张被告的企业名称侵犯其商标权,并以此为由要求被告变更企业名称,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 (八)赔偿损失;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案中,被告重庆好盘手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应当停止在官网(www.zghps.cn)上、在微信公众号“重庆好盘手网络科技”(微信号:gh_9d7de6d36290)名称中、以及在两个微信公众号“大盘手网”、“重庆好盘手网络科技”(微信号分别为zghps_1888、gh_9d7de6d36290,)上期货赛事相关宣传中使用“好盘手”字样。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因原告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结合原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市场影响力和被告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重庆好盘手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五万元。

原告主张成都细水公司公司与重庆好盘手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但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重庆好盘手公司系法人独资企业,其股东系成都细水公司公司,成都细水公司公司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重庆好盘手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公司的财产,故其应对重庆好盘手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好盘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官网(www.zghps.cn)上、在微信公众号“重庆好盘手网络科技”(微信号:gh_9d7de6d36290)名称中、以及在两个微信公众号“大盘手网”、“重庆好盘手网络科技”(微信号分别为zghps_1888、gh_9d7de6d36290,)上的期货赛事相关宣传中使用“好盘手”字样;

二、被告重庆好盘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合肥好盘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五万元;

三、被告成都细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合肥好盘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重庆好盘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由原告合肥好盘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