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8636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菁翎,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好如祥办公用品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中路***号。
经营者:林香芬,女,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好如祥办公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