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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马军与霸州市兴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616号之一
案件名称苏马军与霸州市兴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马军,霸州市兴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616号之一原告:苏马军,男,汉族,1968年7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熊仙凤,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兴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煎茶铺镇平口村。

法定代表人:王俊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澄心、张亚军,北京万科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马军诉被告霸州市兴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苏马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熊仙凤,被告霸州市兴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澄心,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达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于2017年11月10日中止诉讼,后于2017年12月18日恢复诉讼。

原告苏马军于2017年12月18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马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马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苏马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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