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21810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
委托代理人刘高见。
被告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萧山蜀山何赞军加盟店。
负责人何赞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萧山蜀山何赞军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萧山蜀山何赞军加盟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萧山蜀山何赞军加盟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