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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与杭州创新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124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与杭州创新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杭州创新文体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248号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宁路13号嘉义科技园8栋3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黄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中、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创新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艮山西路75号(杭州汽车东站小商品市场三楼营业房3436-3440、3464-3467、3471、3472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娟。

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创新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和合理费用共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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