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初14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汉台区石马北路好邻居生活超市。
住所地:汉台区石马北路御景名都一楼商铺。
经营者:蒋祖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谋华,男,生于1979年8月8日,汉族。
系蒋祖元之子,汉台区石马北路好邻居生活超市实际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汉台区石马北路好邻居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9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