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481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被告:亳州曹相贡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张集行政村西田村古井大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余红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曹相贡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