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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媖洁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南宁市华万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桂01民初828号
案件名称福建省媖洁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南宁市华万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省媖洁日用品有限公司,南宁市华万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民初828号原告:福建省媖洁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

法定代表人:邹家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全,公司职员。

被告:南宁市华万百货商行,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经营者:梁冬志。

原告福建省媖洁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华万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

原告福建省媖洁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媖洁日用品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媖洁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福建省媖洁日用品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福建省媖洁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2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福建省媖洁日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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