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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07刑初1202号
案件名称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7刑初120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

经上级法院指定本院管辖,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金融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起,被告人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本市浦东新区亚太新阳北广场C1-16店铺内出售假冒销售假冒“LOUISVUITTON”、“PRADA”、“GUCCI”、“ChristianDior”等注册商标的箱包、皮带等商品。

2016年10月17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商铺内查获196件待销售的标有上述商标标识的箱包、皮带。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待销售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审计,其中部分商品按对应的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计算合计价值人民币42万余元。

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赃物照片,被害单位及其委托代理人提供的代理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鉴定书、价格证明、扣押清单、商铺租赁合同、赔偿协议书,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被告人周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就相关赔偿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并取得其谅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被告人周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

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周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鲁 君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经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第一款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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