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5026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U。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泰正贺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东升村杨二工业区*号,注册号:440602600354818。
经营者:陈纪新。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泰正贺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