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辖终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宏兴厨卫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15区2栋12号。
经营者张默,男,汉族,1991年7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苦竹乡扬谷村*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子儒,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上诉人武汉市东西湖宏兴厨卫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初22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市东西湖宏兴厨卫经营部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武汉市东西湖宏兴厨卫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市东西湖宏兴厨卫经营部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