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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许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1302刑初1641号
案件名称张某、许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某,许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刑初1641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临沂市罗庄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女,1996年10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临沂市罗庄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7]1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许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国金萍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某、许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许某先后在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一路以东一出租民房、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南沙埠庄村一出租民房等地,利用从他处购进的假冒“海尔”、“美的”、“力诺瑞特”等品牌太阳能水箱、无牌太阳能水箱、假冒“太阳雨”、“四季沐歌”、“皇明”等品牌的标签、节能标识和包装箱,自行装配热水器仪表、桶托后向外销售。

其中,自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间,通过物流多次向李某、周某销售假冒的“太阳雨”太阳能热水器共计60台,价值60000余元。

2016年5月25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张某、许某租用的房屋内查获“太阳雨”、“美的”、“力诺瑞特”等品牌太阳能水箱支架、仪表一宗。

经鉴定,假冒的“太阳雨”、“四季沐歌”牌太阳能热水器配件价值共计58344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上缴至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违法所得9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周某等人的陈述,企业商标信息,搜查笔录,厂家鉴定书、价格证明,扣押清单,销货清单,银行流水查询明细,手机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许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两种以上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许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已上交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缓刑期间,被告人张某、许某应到居住社区接受矫正。

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某、许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许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已追缴至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的被告人张某、许某的违法所得九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已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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