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9572号之一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雯婕,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澄南青春手机店,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经营者:刘清春,1976年2月12日,户籍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澄南青春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