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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楚江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11刑初2735号
案件名称唐楚江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楚江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273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楚江,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市,文化程度初中,住普宁市(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

因本案于2014年7月16日被批准逮捕,2017年9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2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楚江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楚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开始,被告人唐楚江雇佣同案人林某2、阮某、覃某、江某(均已判刑),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二社北二环旁的1栋四层小楼的一楼,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许可,加工生产假冒“L,OREAL”、“ARMANI”、“CHANEL”、“ChristianDior”、“HERMES”等注册商标标识的香水包装盒。

2014年6月11日,公安人员在上址当场缴获假冒“L,OREAL”、“ARMANI”、“CHANEL”、“ChristianDior”、“HERMES”等注册商标标识的香水包装盒446851个、包装盒卡纸206000张、标贴5包以及胶片24份、压膜片57块、平压压痕切线机、烫金模切机、自动折盒机各1台等物。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楚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楚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开始,被告人唐楚江雇佣同案人林某2、阮某、覃某、江某(均已判刑),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二社北二环旁的1栋四层小楼的一楼,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许可,加工生产假冒“L,OREAL”、“ARMANI”、“CHANEL”、“ChristianDior”、“HERMES”等注册商标标识的香水包装盒。

2014年6月11日,公安人员在上址当场缴获假冒“L,OREAL”、“ARMANI”、“CHANEL”、“ChristianDior”、“HERMES”等注册商标标识的香水包装盒446851个、包装盒卡纸206000张、标贴5包以及胶片24份、压膜片57块、平压压痕切线机、烫金模切机、自动折盒机各1台等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楚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林某2、阮某、江某、覃某的供述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证人谢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证人刘某、林某1、叶某的证言及部分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涉案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缴获的生产设备及假冒产品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租赁厂房合同,涉案的商标注册证、未授权证明,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被侵权商标所有人提供的被侵权产品的鉴定材料,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楚江结伙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楚江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唐楚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楚江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9月18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文人民陪审员  白春爱人民陪审员  刘桂英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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