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民初96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17642521L。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泽,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藤县濛江胡大电器店,住所地广西藤县濛江镇下大街**号。
经营者:黄静兰,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藤县。
被告:黄静兰,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藤县。
上述两名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杰,系黄静兰儿子,男,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藤县。
上述两名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知培,男,1940年8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所地广西藤县。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藤县濛江胡大电器店、黄静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友齐审 判 员 朱卓慧审 判 员 黄 俊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叶 丹书 记 员 韦晓瑜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