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733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湖区三泰文化用品营业部,经营场所地址:南昌市东湖区榕门路55号店面,店铺名:得力办公.晨光文具.三泰文化用品。
经营者:徐崎。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湖区三泰文化用品营业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