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民初65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
被告:黄山市屯溪区雪凤烟酒商行。
经营者:钱雪凤。
原告安徽省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市屯溪区雪凤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安徽省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黄山市屯溪区雪凤烟酒商行达成庭外和解,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安徽省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