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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快宜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万传机械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神湾镇网佳贸易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4003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快宜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万传机械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神湾镇网佳贸易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快宜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万传机械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神湾镇网佳贸易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003号原告:中山市快宜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

法定代表人:孟令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万传机械电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

法定代表人:雷畅力。

被告:中山市神湾镇网佳贸易商行。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

投资人:雷畅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山市快宜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万传机械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神湾镇网佳贸易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快宜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山市快宜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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