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1470号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稷山邑金谷路52-32。
代表人:金相默,该株式会社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丽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103号城东客运站。
法定代表人:王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敏,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宏,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与被告西安丽地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负担。